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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有四種主要類型的業務結構:
○ 獨資或合夥製
○ 公司(Company)
○ 有限合夥製(LP)
○ 有限責任合夥(LLP)
獨資或合夥製:
1、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或一家公司擁有的企業,沒有合作夥伴,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業務方麵有絕對的發言權。
法律情況:
▲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 業主有無限責任;
▲ 可以個人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 如果個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可以擁有企業財產;
▲ 持有者個人對業務的債務和虧損負責。
2、合夥企業是一個由2至20個合夥人組成的商業公司。一旦有超過二十個合作夥伴,該合夥企業必須根據“公司法”第50章的規定注冊為公司。
法律情況:
▲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 合作夥伴有無限責任;
▲ 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 不能擁有以公司名稱冠名的財產;
▲ 合夥人對合夥人的債務和其他合夥人所蒙受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公司Company分為三個主要類型:
○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 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
三種類型在公司法律地位、注冊手續、運營要求、董事秘書配置上,新加坡注冊局都有詳盡的說明。
1、公司的所有人(股東)
▲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20個自然人以內,無機構投資人;
▲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50個自然人或機構以內;
▲ 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可以超過50個自然人或機構。
2、公司的法律地位
▲ 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別於公司的董事或股東;
▲ 能夠獨立持有資產;
▲ 股東本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或損失負責。
有限合夥(LP):
由兩個或多個人組成的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個主要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
法律情況:
▲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 主要合夥人有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有限責任;
▲ 不能擁有有限合夥企業名下的財產;
▲ 主要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和損失負個人責任;
▲ 有限合夥人對超出其約定部分的債務或債務不負個人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LLP):
單個合夥人的責任通常有限的合夥方式。有限責任合夥給予擁有人作為合夥人的靈活性,同時如私人有限公司一樣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
法律情況
▲ 與其他合夥人相獨立的法律實體;
▲ 合夥人有限責任;
▲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 可以擁有自己名字下的財產;
▲ 合夥人對自己個人不當行為造成的債務和損失負責而不對其他合夥人的債務和損失負責。